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9民初391号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038216。
法定代表人:赵明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宇轩,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伦,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德市蕉城区蕉南鑫鑫恒信数码产品经营部,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北门环城路2号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902MA2YAHDW76。
经营者:张文礼。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德市蕉城区蕉南鑫鑫恒信数码产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以其与宁德市蕉城区蕉南鑫鑫恒信数码产品经营部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