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82民初4507号 原告:福州市马尾区大掌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开发区君竹路83号科技发展中心大楼第四层V412室(自贸实验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L5Y。
法定代表人:陈秀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玲,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市舒羚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西园街道砌田社区267号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0X。
法定代表人:丁铭钦。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C。
法定代表人:孙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文峰,福建泉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华,福建泉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州市马尾区大掌柜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市舒羚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4日立案。
福州市马尾区大掌柜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福州市马尾区大掌柜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州市马尾区大掌柜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福州市马尾区大掌柜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