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郁委员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鲁1302刑初10-1号
案件名称郁委员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7-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郁委员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1302刑初10-1号 公诉机关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郁委员,男,1983年1月11日出生于山东省临沂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临沂市河东区。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7年4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逮捕,2018年7月25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侯顺,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临兰检刑诉[2017]16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郁委员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丛丛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郁委员及其辩护人侯顺到庭参加诉讼。

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限一次。

现已审理终结。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以来,被告人郁喜文以其能联系到大型商场调货的海飞丝洗发露为由,以较低的市场价格,向在临沂市兰山区临沂小商品城二期11号楼1230号经营嘉华日化门头的被告人郁委员销售海飞丝洗发产品。

根据被告人郁喜文与其上线顾大量(现在逃)的结算货款银行交易明细计算,被告人郁喜文自2016年5月至案发期间,共从顾大量处购进货值13225500元的海飞丝牌洗发露。

根据被告人郁喜文、郁委员的结算货款银行交易明细计算,被告人郁喜文向被告人郁委员销售假冒海飞丝牌洗发露的货值为12333624元。

经查,2016年12月以来,被告人郁喜文在明知上线顾大量销售的海飞丝牌洗发露系自己生产的情况下,仍将货值6100624元的假冒海飞丝牌洗发露销售给被告人郁委员,郁委员明知海飞丝牌洗发水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然购进。

2017年4月25日,公安民警从被告人郁委员经营的嘉华日化门头及仓库,查获各型号海飞丝牌洗发露1900件,经广州宝洁有限公司鉴定,上述海飞丝牌洗发露均系假冒产品。

经物价部门鉴定,价值802580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鉴定意见,书证,证人李某、鲍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郁喜文、郁委员的供述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郁委员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郁委员对起诉书指控的有异议,辩称其不知道销售的产品为假货,郁喜文没有告诉他。

被告人郁委员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一、郁委员的行为不符合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构成要件,不构成犯罪。

1。

主观方面不知情、无故意。

2.客观方面没有实施售假行为,不构成犯罪。

3.鉴定结论是宝洁公司自己作出,非具有中立性的第三方鉴定结构作出,不具有可靠性。

二、郁委员的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可期待性。

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证明郁委员与郁喜文进行过共谋,或者说有关郁委员真知情的所有证据都是主观猜测性的。

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以来,郁喜文(已判刑)以其能联系到大型商场调货的海飞丝洗发露为由,以较低的市场价格,向在临沂市兰山区临沂小商品城二期11号楼1230号经营嘉华日化门头的被告人郁委员销售海飞丝洗发产品。

根据郁喜文与郁委员的结算货款银行交易明细计算,郁喜文向被告人郁委员销售海飞丝牌洗发露的总货值为12333624元。

2017年4月25日,公安民警从被告人郁委员经营的嘉华日化门头及仓库,查获各型号海飞丝牌洗发露1900件,经广州宝洁有限公司鉴定,上述海飞丝牌洗发露均系假冒产品。

经物价部门鉴定,价值802580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证言 (1)证人褚某证言证实:“嘉华日化”是我和我对象郁委员两个人经营的。

我们是从2016年10月份开始卖海飞丝牌洗发露的,但是我一直不清楚是假的,因为包装的二维码、防伪标记等都和真的一样,我们的进货价也是正品的价格。

销售和持有的假冒海飞丝牌洗头膏都是我对象从一个叫郁喜文的人进的。

海飞丝牌洗发露属于广州宝洁有限公司旗下的一款产品,我们也找郁喜文问过,郁喜文告诉我们宝洁公司其他产品与临沂市场差价不大,只有海飞丝洗发露有差价,我们才进郁喜文的海飞丝牌洗发露。

厂家有自己的销售渠道,不给我们流通市场供货,我们拿不到厂家的授权,只能从周边地区调货卖。

有规格200ml/瓶的,每箱是24瓶,进价是350元,卖价是395至405元;

规格400ml/瓶的,每箱是12瓶,进价是330元,卖价是355至360元;

规格700ml/瓶的,每箱是12瓶,进价是440元,卖价是490至495元。

我一直以为我卖的是正品。

经营主要以我对象郁委员为主,我主要看小孩,有空的时候,给帮忙看店,联系郁喜文都是郁委员帮忙联系的。

开始怀疑过,但发货来后,用手机扫二维码、看防伪标识、也找老卖宝洁公司产品的人看过,也找宝洁公司的业务员看过,都说是真的,我们才卖的。

我们也不是主要卖洗发露,还卖其他产品。

郁喜文告诉我们是从正规卖场渠道调来的。

进货价格和京东仓库的出货价格差不多。

郁委员没告诉过我销售的海飞丝牌洗发露是假冒的,郁委员也不知道是假的,我们都是按正品价格卖的,进货价也是正品的价格。

结算货款都是我对象郁委员给郁喜文通过银行转款,使用的是我的建设银行的银行卡,平时这张卡就是我对象郁委员拿着。

郁委员每次转款不一定都告诉我,都是郁委员给郁喜文转款。

我们找人看过,郁委员也找郁喜文问过,郁喜文也保证是正品,只是从各大卖场出货,进货的价格也是正品串货的价格。

(2)证人鲍某的证言证实:我和郁喜文是夫妻关系。

郁喜文给我转款用的是工商银行的卡。

郁喜文给我转的款从哪里来的我不清楚,郁喜文就告诉我是他挣的。

他之前一直从事于洗化用品有关的业务,最近才从事其他行业了,他的事我基本不过问。

(3)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我是广州创品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的员工,我们公司授宝洁公司委托,做市场调查、商标维权,近期我们公司的市场调取员发现在兰山区教育用品基地11号楼1230号的嘉华日化大量销售假冒的宝洁公司旗下高仿海飞丝牌洗发露。

我们公司已经向这些正品厂家核实并取样检测,根本没有委托授权嘉华日化销售海飞丝洗发露。

(4)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我是广州创品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临沂市办事处经理,我们公司受宝洁公司委托,做市场调查、商标维权事务。

我们发现郁委员的店海飞丝出货量很大,郁委员销售的假冒海飞丝洗发露与正品从外观上区别不大,是高仿品,印刷的很逼真。

用二维码扫描也能显示为正品。

但是我们买他的样品后经厂家鉴定,是假的。

宝洁公司给批发参考价较高,批发商拿的货越多,宝洁公司给的返点越厉害。

宝洁公司只管批发,不管串货。

因为从外地河南、河北、上海调货的情形太多了。

日化挣不了多少钱,就是靠走量,量大才能挣钱。

市场有很多从麦德龙、沃尔玛大型超市调货的情形。

大型超市调货,为了走量,市场价格很低,一件应该低5元左右,不可能太低。

如果调货价格太低,就属于不正常。

我经向临沂市场批发商朋友核实,200ml海飞丝洗发露的24瓶一件,价格最低435元;

400ml的12瓶一件,价格最低375元;

700ml的12瓶一件,价格最低525元,就是临沂市市场的批发价,这个批发价从2016年至今基本固定,变化不大。

买调货的产品,我不清楚卖家需要提供什么手续,我认为卖场应该能提供出货单。

郁喜文能长期调到货,而且只有海飞丝一个牌子,数量特别大,就不是正常现象。

因为大型超市调货,什么牌子都有,不可能只有海飞丝。

大卖场调货也不是天天有,而是等机会,数量不固定。

临沂调货的就有五六家,他们有渠道,他们都干了很多年了。

2、笔录 (1)辨认笔录三份证实:被告人郁委员对被告人郁喜文进行辨认。

被告人郁喜文对上线顾大量及其妻齐小英进行辨认。

(2)搜查笔录证实:2017年4月25日9时45分,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经侦大队对被告人郁委员经营的临沂市兰山区小商品城二期11号楼1230号“嘉华日化”门头及租赁的临沂市兰山区兰山街道杜家朱许村民房仓库进行了搜查,分别查获假冒海飞丝牌各型号洗发露353箱、1547箱。

3、鉴定意见 临兰价认定【2017】437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经临沂市兰山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从郁委员处查扣的假冒海飞丝洗发露价值802580元。

4、书证 (1)广州创品商标代理有限公司请求书、证明各一份,广州宝洁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各一份,海飞丝商标注册证一份证实:广州宝洁有限公司授权广州创品商标代理有限公司处理商标保护的法律事务,授权李某具体负责处理假冒海飞丝牌洗发露侵权事宜,海飞丝商标注册证的情况。

(2)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2017年4月25日公安人员从被告人郁委员租赁的仓库扣押的海飞丝洗发露品牌、规格及数量情况。

(3)广州宝洁有限公司鉴别报告书证实:从被告人郁委员的仓库及嘉华日化门头扣押的海飞丝洗发露属于侵犯宝洁公司相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

(4)广州宝洁公司出具产品价格证明证实:海飞丝丝质柔滑型去屑洗发露规格700ml,建议零售价56.80元/瓶,批发参考价635.8元/箱;

海飞丝柔润滋养型洗发露规格400ml,建议零售价45.90元/瓶,批发参考价518.54元/箱;

海飞丝怡神冰凉型洗发露规格200ml,建议零售价24.9元/瓶,批发参考价566.4元/箱;

海飞丝丝质柔滑型去屑洗发露规格200ml,建议零售价24.9元/瓶,批发参考价566.4元/箱;

海飞丝海洋活力型去屑洗发露规格200ml,建议零售价24.9元/瓶,批发参考价566.4元/箱;

海飞丝深层洁净型去屑洗发露规格200ml,建议零售价24.9元/瓶,批发参考价566.4元/箱;

海飞丝止痒呵护型去屑洗发露规格200ml,建议零售价24.9元/瓶,批发参考价566.4元/箱;

海飞丝柔润滋养型去屑洗发露规格200ml,建议零售价24.9元/瓶,批发参考价566.4元/箱;

海飞丝清爽去屑型洗发露规格400ml,建议零售价45.90元/瓶,批发参考价518.54元/箱;

海飞丝丝质柔滑型洗发露规格400ml,建议零售价45.90元/瓶,批发参考价518.54元/箱;

海飞丝清爽去油型洗发露规格700ml,建议零售价56.8元/瓶,批发参考价635.8元/箱。

(5)涉案物品价值计算明细证实:扣押的海飞丝系列洗发露按照厂家批发参考价计算价值为1068720.88元。

(6)照片一宗证实:查获的郁委员嘉华日化门头及仓库假冒海飞丝牌洗发露的现场照片。

(7)被告人郁喜文确认的褚某给郁喜文打款明细证实证实:从2016年12月21日至2017年4月18日,褚某共打款给郁喜文6100624元。

(8)被告人郁喜文中国工商银行往来明细一宗及褚某建设银行交易流水明细证实:被告人郁喜文与褚某银行帐号交易明细的情况。

(9)办案说明二份证实:被告人郁委员无犯罪前科。

被告人郁委员被抓获,经营的门头被他人哄抢,电脑等物品均被他人拿走,下落不明,无法提供其销售记录等内容。

(10)郁委员与郁喜文微信聊天记录链接、图片证实:郁委员通过微信向郁喜文索要购货手续后,郁喜文于2017年3月14日至3月18日发来的“广州宝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广州宝洁有限公司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东莞市澳洁贸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东莞市澳洁贸易有限公司税务登记”“广州宝洁有限公司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广州保洁有限公司化妆品生产许可”等证件照片。

(11)宝洁营销有限公司授权书证实:临沂市恒兴商务有限公司是宝洁(中国)营销有限公司在山东省临沂市、日照市、枣庄市莱芜市唯一指定一级代理商,授权其代理宝洁公司旗下产品在该地区的销售、分销覆盖服务工作。

授权海飞丝、潘婷、飘柔、沙宣、伊卡璐、舒肤佳、玉兰油、汰渍、碧浪、护舒宝、帮宝适、吉列、佳洁士、朵朵、欧乐B等品牌系列在该区域内的销售、分销覆盖服务。

(12)市场价格和调串货证实:临沂市恒兴商务有限公司出具证明一份,证实临沂2017年4月份市场售价:海飞丝200毫升430元/件,海飞丝400毫升370元/件,海飞丝700毫升510元/件,市场调货串货的渠道有大卖场和电商以及外地代理商,卖场和电商的价格比市场价格每件要便宜5元左右。

(13)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郁委员,男,1983年1月11日生,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14)抓获经过证实:2017年4月25日9时30分许,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经侦大队办案民警,在临沂市兰山区小商品城二期11号楼1230号“嘉华日化”门头,将被告人郁委员抓获归案。

5、电子数据 被告人郁委员与上线郁喜文的手机微信聊天记录一宗证实:(1)2016年11月26日聊天记录:郁委员向郁喜文发送9张照片,证实其收到的洗发水有损坏漏水的情况。

(2)2016年11月27日聊天记录:郁委员发送一张洗发露包装箱照片,发送“400克有一件不带二维码的。

”(3)2016年12月31日聊天记录:郁委员发送照片海飞丝包装箱照片两张,发送“现在是白胶带,这件不带二维码200克止痒。

”(4)2017年1月13日聊天记录:郁喜文发送“及时跟客户解释一下,由于温度原因会有稠稀现象,也是正常现象。

可以作个比较。

”(5)2017年3月7日聊天记录:郁委员发送“化妆品市场商户迎查注意事项”照片一张。

索要生产企业或供应商的营业执照;

企业卫生许可证;

行政卫生许可证件;

检验报告或合格证明等。

(6)2017年3月8日聊天记录:郁委员向郁喜文发送照片三张,分别是“化妆品规范经营有关要求”、“化妆品监管适用的主要法律法规”、“保洁公司的真货三重验证一摸标签凸凹感、二打防伪电话、三扫二维码”。

(7)2017年3月14至17日聊天记录:郁喜文于3月14日发送照片两张,分别是“广州宝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广州宝洁有限公司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于3月15日发送“东莞市澳洁贸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东莞市澳洁贸易有限公司税务登记”照片各一张。

于3月18日发送“广州保洁有限公司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该有效期至2021年5月5日”一张。

6、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郁喜文的供述: 我是2016年6月份开始与郁委员有业务往来,卖假冒海飞丝牌洗发露给郁委员的。

至案发,我一共卖给郁委员大约1000多万的假冒的海飞丝牌洗发露。

我和郁委员大约在2006年左右就认识,郁委员在临沂化妆品市场卖洗化用品,门头名字叫“嘉华日化”。

2016年6月初的时候,郁委员到南京找到我,谈到想从各大卖场调货卖,我们就谈到宝洁公司的产品,郁委员说宝洁的产品他想要,我就告诉郁委员,我可以帮忙进宝洁公司海飞丝洗发露,这个品牌先发货给郁委员自己看,合适就进。

就这样,我就给郁委员有业务来往了。

郁委员用褚某的建设银行卡转到我工商银行的款,全部都是购买假冒海飞丝牌洗发露的货款,没有别的用途。

共给我转款12333624元。

我销售的假冒海飞丝牌洗发露有200ml/瓶的,每箱是24瓶,进价是320元,卖给郁委员是350元;

有400ml/瓶的,每箱是12瓶,进价是310元,卖给郁委员是330元;

有700ml/瓶的,每箱是12瓶,进价是390元,卖给郁委员是450元。

我销售给郁委员的假冒海飞丝牌洗发露都是从一个叫顾永的那里进的。

郁委员不知道我销售给他的是假冒的海飞丝牌洗发露。

郁委员怀疑过我销售的海飞丝牌洗发露的品质。

2016年的年底,郁委员找我要过厂家手续,还要了我的身份证,我还给郁委员给承诺过都是卖场调的货,保真,我还给郁委员一个奥杰公司的手续。

前期从顾永那里调货,我不知道真假,后来郁委员给我反映有的箱子上没有防伪别贴,也有瓶子上没有防伪标贴;

我就怀疑了。

到了2016年11月底,我给顾永打电话质问顾永,顾永就告诉我,是他在汕头自己生产的,产品的标贴、洗发露液体顾永告诉我都是从宝洁公司弄来的,我才知道是假冒的。

因为郁委员销货量大,我不想失去这个客户,想挣钱,就没告诉郁委员是假的。

一般情况下,郁委员找我要货,我就通知顾永从广州给发货,郁委员收到货后,将货款打到我的银行卡上,我扣除我的利润后,在把货款打给顾永。

都是我通知顾永给发货。

自2016年12月份我知道是假冒的海飞丝牌洗发露后,至案发期间,我一共销售给郁委员大约500-600万的假冒海飞丝牌洗发露。

我没有告诉过郁委员我给他发的是假的海飞丝洗发露。

2016年的12月份的时间,郁委员给我反映,有的箱子上商标标贴都掉了,我问顾大量,顾大量说正常,有可能是物流的人随手把商标给撕掉了,我觉得解释的过去,可以理解,就原话告诉了郁委员。

到了2017年的3月份,郁委员到南京去找我,告诉我又发现箱子里面的瓶子上的商标都有掉的,不可能是物流的人开箱给撕掉的了,我又打电话问顾大量,顾大量告诉我有可能是生产线上的问题,我就有转告给郁委员说有一两瓶的正常,可能是生产线上的问题。

经过瓶子上掉商标贴后,我觉得顾大量解释的不可以理解,就告诉顾大量我不做了,顾大量被我逼急了,就告诉我这些货都是汕头那边做的,但都是原装瓶,原状液体,还可认做,我才知道是假的。

2016年12月份的时候,我只是接到郁委员的反映,根本还不清楚是假的,在2017年4月份才清楚的知道是假的。

郁委员问我要过营业执照、质检报告,但是我记不清什么时间了,我找顾永要过,顾永用微信发给我,我又转发给郁委员了。

(2)被告人郁委员的供述: 自2016年6月份开始,我就只卖海飞丝牌洗发露。

我销售的海飞丝牌洗发露没有厂家的授权。

我是在临沂小商品城二期11号楼1230号我经营的“嘉华日化”门头销售海飞丝牌洗发露的。

这个门头就我和我老婆褚某两个人,我负责进货、销售、送货等,我老婆负责照看门头,开销售单子等。

我销售的海飞丝牌洗发露是通过一个叫郁喜文的人那里进的货。

2008年的时候我在市场上卖过采乐洗发露,当时郁喜文在采乐公司干业务,那时我经常找郁喜文调货,就这样认识了,认识后我们经常联系。

2016年4、5月份的时候,郁喜文给我打电话,说他有关系弄到从卖场里的广州宝洁公司的海飞丝牌洗发露,价格比市场上的便宜,我们从电话里商定了下发货价格。

2016年5月份,我从上海开完美博会,直接去南京和郁喜文见的面。

见面后,郁喜文告诉我他现在不在采乐公司干了,现在自己倒货卖,他认识“奥杰商贸有限公司”的老板,能从“家乐福”、“麦德龙”、“大福源”等大型超市卖场弄到海飞丝牌洗发露,价格比市场上便宜,货源充足,我们又确定了下价格。

2016年6月份,我就开始从郁喜文那里购买海飞丝牌洗发露,在我门头上经营销售。

开始我不知道是假的,销售了一段时间,我向郁喜文要正品的手续,他都以各种理由敷衍我,不给我提供正品证明手续,期间也一直怀疑是假冒的,抱着侥幸心理想多赚点钱,今天被查了真的确定是假冒的。

因为海飞丝牌洗发露在市场上缺货,销量非常好,我也想多赚点钱,就没有等郁喜文出正品的授权证明再进货销售。

我要过“飘柔”、“潘婷”牌洗发露,他说没有,只有海飞丝牌洗发露。

海飞丝牌洗发露有规格200ml/瓶的,每箱是24瓶,进价是340元,销售价格是391元;

规格400ml/瓶的,每箱是12瓶,进价是320元,销售价格是355元;

规格700ml/瓶的,每箱是12瓶,进价是440元,销售价格是490元。

除去运费,每箱赚三四十元。

市场上正品海飞丝牌洗发露规格200ml/瓶的,每箱是24瓶,销售价格是420元,差价29元;

规格400ml/瓶的,每箱是12瓶,销售价格是375元,差价20元;

规格700ml/瓶的,每箱是12瓶,销售价格是495元,差价5元。

每次进货都是我把钱打给郁喜文,郁喜文给联系,通过广东至临沂的货运部发过来。

每次都是货到付款,我收到货后通过网银转账。

我是用我老婆褚某的建设银行付款的。

自2016年6月份开始干销售以来,共进了有1000多万的海飞丝牌洗发露,共赚了四五十万元。

我是昨天你们公安人员告诉我,我才知道是假的,因为每次来货我都扫二维码,查看防伪标记等,都和真的一模一样。

我怀疑过郁喜文销售给你的海飞丝洗发露是假冒的,郁喜文都给我解释过去了,也符合市场调货的规则,我一直都当正品卖的,也没有客户反映是假冒的,所以我才一直卖的。

我给郁喜文转的款全是海飞丝洗发露的货款。

正规厂家在临沂有代理,郁喜文告诉我是从各大卖场调的货。

郁喜文没有告诉我是假的,给我的价格也是正品的调货的价格。

我一直都不知道海飞丝洗发露是假的,也一直按正品的价格卖的,郁喜文也一直没告诉过我。

刚开始郁喜文给我发的货都很好,大约在2016年的10月份左右,我发现有一箱没有标贴,我当时就打电话问郁喜文,郁喜文告诉我有可能在物流撕掉或磨掉的,我就信了。

我一共去过南京两次,第一次是上海开完世博会我顺道去的。

第二次是去南京找郁喜文看看还有别的货吗。

就去过这两次。

就是在发现有箱子没有商标时怀疑是假的了,但郁喜文给我解释完就没有怀疑过。

我从郁喜文那里进了大约1000多万元的货,我认为郁喜文的社交关系广就没有怀疑为什么卖场调货有这么多。

我问郁喜文要手续是市场要求要的,郁喜文给提供了。

本院认为,被告人郁委员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予销售,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依法应予惩处。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郁委员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郁委员已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价值无在案证据予以证实,本院根据在其处扣押的尚未销售的物品价值认定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犯罪数额。

被告人郁委员辩解“不知道销售的产品为假货,郁喜文没告诉我”及辩护人提出的“郁委员主观方面不知情、无故意,有关郁委员知情的所有证据都是主观猜测”的辩护意见,根据庭审质证,被告人郁喜文的供述证实被告人郁委员曾经在验货时发现物品有质量瑕疵,且郁喜文给被告人郁委员提供的供货手续并不齐全、涉案商品的进货价与该商品市场正品进货价的差价明显高于市场正常差价,被告人郁委员应当能够认识到其销售的商品为假冒商品,其为了获取高额利润,采取放任态度,对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犯罪行为主观上应为明知,故该辩解及辩护意见均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辩护人提出的“鉴定结论是宝洁公司自己作出,非具有中立性的第三方鉴定机构作出,不具有可靠性”的辩护意见,经庭审质证,在案相关书证证实洗发露的化学配方、工艺相似,临沂市技术质量监督局无法对涉案商品与正品进行比对,生产厂家对自身产品的鉴定具有专业性,鉴定结论客观真实,且辩护人并无其他证据证实其主张,本院对鉴定报告的内容予以认定,因此该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辩护人提出的“郁委员的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可期待性”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鉴于被告人郁委员系犯罪未遂,无犯罪前科,故对其可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郁委员应到所在居住社区接受矫正。

在此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郁委员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机关扣押的涉案物品由其依法处置。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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