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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伍伍壹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与上海拍拍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沪0115民初6527号
案件名称合肥伍伍壹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与上海拍拍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7-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合肥伍伍壹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上某拍拍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沪0115民初6527号原告:合肥伍伍壹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张龙,总经理。

被告:上某拍拍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某)自由贸易试验区丹桂路XXX弄XXX号。

法定代表人:顾少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擘,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上某分所律师。

原告合肥伍伍壹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伍伍壹公司)与被告上某拍拍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某拍拍贷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张龙、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擘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合肥伍伍壹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XXXXXXXX号“拍拍贷PPDAI”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包含“拍拍贷”文字的企业名称并办理所有关联企业含有“拍拍贷”名称变更登记手续,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含有“拍拍贷”文字;

3.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并注销域名ppdai.com,不得再以“拍拍贷PPDAI”文字和字母进行宣传;

4.被告立即注销非正常注册的第XXXXXXXX号商标和第XXXXXXXX商标;

5.被告立即在新浪网(www.sina.com.cn)、腾讯(www.qq.com)、微信(mp.weixin.qq.com)、头条(www.toutiao.com)及网贷之家(www.wdzj.com)首页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6.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元。

事实和理由:原告在第36类服务项目上注册了第XXXXXXX号“拍拍贷PPDAI”商标和第XXXXXXXX号“拍拍贷PPDAI”商标。

第XXXXXXX号商标的注册有效期自2010年9月28日至2020年9月27日。

第XXXXXXXX号商标有效期自2015年3月28日至2025年3月27日。

被告于2011年1月18日成立,原企业名称为上某厦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2年4月更名为现企业名称。

拍拍贷网(www.ppdai.com)从事网络借贷,网站使用“拍拍贷”“ppdai.com”等标识。

拍拍贷网原由上某代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某代丰公司)运营,后由被告运营。

金融行业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经过批准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上某代丰公司的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不含金融、证券业务,其从事金融业务属于超范围非法经营。

上某代丰公司非法经营,其使用的“拍拍贷”“ppdai.com”等标识不能成为在先使用的合法依据。

被告的企业名称的登记时间晚于原告第XXXXXXX号商标的注册时间。

被告使用“拍拍贷”“ppdai.com”等标识侵害了原告的商标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被告在第36类服务上注册了第XXXXXXXX号“PPDAI”商标和第XXXXXXXX“拍拍贷”商标,被告的商标与原告的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类别相同,被告非法注册上述商标,应当予以注销。

被告上某拍拍贷公司辩称:原告提起本案诉讼的权利基础不稳定,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于2018年1月17日裁定原告注册的第XXXXXXXX号“拍拍贷PPDAI”商标无效,该案目前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审理过程中。

被告网站的域名于2007年4月6日即已注册,拍拍贷是被告的在先企业字号,被告注册使用拍拍贷企业名称的时间远早于原告涉案商标的申请时间。

且被告已在第36类服务项目上注册了第XXXXXXX号“拍拍贷”商标、第XXXXXXX号“PPDAI”商标、第XXXXXXXX号“拍拍贷”商标、第XXXXXXXX号“PPDAI”商标,被告使用涉案标识系合法使用注册商标。

拍拍贷是被告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原告注册涉案商标并非出于使用目的,是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具有主观恶意。

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请。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一、原告注册商标等情况原告合肥伍伍壹公司于2012年8月14日成立,登记的经营范围为计算机网络工程、信息技术服务、软件开发、财务咨询、企业管理咨询等。

合肥伍伍壹公司注册了第XXXXXXXX号“拍拍贷PPDAI”商标,核定使用服务项目为第36类的银行、基金投资、担保、典当经纪,该商标的申请日期为2013年9月5日,注册有效期自2015年3月28日至2025年3月27日止。

二、被告注册商标等情况被告上某拍拍贷公司于2011年1月18日成立,原企业名称为上某厦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2年4月变更为现企业名称,登记的经营范围为金融信息服务,计算机网络专业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等。

上某拍拍贷公司在36类服务项目上注册了多个“拍拍贷”“PPDAI”商标。

其中,第XXXXXXX号“拍拍贷”商标和第XXXXXXX号“PPDAI”商标核定使用服务项目为保险经纪、保险、经纪、募集慈善基金、代管产业、信托、受托管理、不动产经纪,注册有效期自2012年3月14日至2022年3月13日。

第XXXXXXXX号“拍拍贷”商标和第XXXXXXXX号“PPDAI”商标核定使用服务项目为第36类的分期付款的贷款、资本投资、基金投资、金融服务、融资租赁、家庭银行、期货经纪、艺术品估价、担保、典当经纪,注册有效期自2017年8月28日至2027年8月27日。

三、原告与被告就涉案标识发生的纠纷案外人上某代丰公司于2007年7月17日成立,顾少丰是上某代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登记的经营范围为投资咨询(除金融、证券)、商务咨询、从事计算机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等。

本院曾于2013年12月30日受理了原告合肥伍伍壹公司诉被告上某拍拍贷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合肥伍伍壹公司诉称,上某拍拍贷公司以拍拍贷作为企业字号,其运营的拍拍贷网(www.ppdai.com)使用“拍拍贷、PPDAI”标识,侵害了合肥伍伍壹公司对第XXXXXXX号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请求法院判令上某拍拍贷公司停止在其网站及公司名称中使用“拍拍贷、PPDAI”字样。

本院经审理查明,合肥伍伍壹公司注册了第XXXXXXX号“拍拍贷PPDAI”商标,核定使用服务项目为第36类的分期付款的贷款、金融贷款、金融服务、金融管理、融资租赁、金融咨询、信用卡服务、电子转账、担保、典当,该商标的申请日期为2009年2月5日,注册有效期自2010年9月28日至2020年9月27日止。

拍拍贷网的域名ppdai.com于2007年4月6日注册。

拍拍贷网(www.ppdai.com)原由上某代丰公司运营,后由上某拍拍贷公司运营。

拍拍贷网是国内首家从事个人对个人(P2P)网络民间借贷平台,网站上线运营后,引起了相关媒体的关注。

在2018年1月至2019年2月期间,《信息方略》《青年周末》《东南快报》《浙中新报》《成都晚报》《每日经济新闻》《都市快报》《今日早报》《IT经理世界》《竞争力》等报纸、杂志对拍拍贷网及业务模式进行了报道。

其中,2008年1月23日出版的《信息方略》杂志曾刊载文章《去网上借钱》,该文章介绍了拍拍贷网的业务。

2008年7月18日出版的《浙中新报》刊载文章《向网络借钱解燃眉之急》,该文的配图显示,拍拍贷网网页左上角有“拍拍贷ppdai.com”标识。

在2009年至2013年期间,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中央电视台二套《经济半小时》栏目、上某电视台新闻综合频道、中央电视台二套《经济信息联播》栏目都曾专题报道拍拍贷网的业务模式。

本院认为,拍拍贷网作为国内率先开展个人对个人的信用借贷业务的平台,拍拍贷网引起媒体的关注。

在合肥伍伍壹公司的第XXXXXXX号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即2009年2月5日之前),相关报纸、杂志就已对上某代丰公司运营的拍拍贷网及业务模式进行大量报道。

“拍拍贷”“ppdai”系臆造词,且上述中文和字母的字面含义与拍拍贷网的业务模式相契合,标识具有较强的显著性。

经过上某代丰公司一年多的连续使用及媒体的频繁报道,在第XXXXXXX号商标申请注册之前,上某代丰公司在拍拍贷网使用的“拍拍贷ppdai.com”“拍拍贷”等标识已经具有一定的影响。

此后,随着拍拍贷网经营规模的扩张,上述标识的知名度得以持续提升。

上某拍拍贷公司成立后,拍拍贷网改由上某拍拍贷公司运营。

此后,上某拍拍贷公司和上某代丰公司又签署了吸收合并的协议。

上某代丰公司因在先使用“拍拍贷ppdai.com”“拍拍贷”等标识所享有的权益,可由上某拍拍贷公司承继,合肥伍伍壹公司无权禁止上某拍拍贷公司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上述标识。

本院于2014年8月19日作出(2014)浦民三(知)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驳回合肥伍伍壹公司的诉讼请求。

合肥伍伍壹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某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某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3日作出(2014)沪一中民五(知)终字第187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目前,合肥伍伍壹公司注册的第XXXXXXX号商标已被宣告无效。

2018年1月17日,商评委作出商评字[2018]第8165号《关于第XXXXXXXX号“拍拍贷PPDA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认定:合肥伍伍壹公司注册的第XXXXXXXX号“拍拍贷PPDAI”商标与上某拍拍贷公司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第XXXXXXX号“拍拍贷”商标、第XXXXXXX号“PPDAI”商标、第XXXXXXXX号“拍拍贷”商标、第XXXXXXXX号“PPDAI”商标在中文或英文构成上相同,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在同一种服务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评委裁定:第XXXXXXXX号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合肥伍伍壹公司不服裁定,已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此外,上某拍拍贷公司与合肥伍伍壹公司还有其他商标争议。

以上事实,由当事人陈述,原告举证的工商登记资料、商标注册证、民事判决书,被告举证的商标注册证、裁判文书、网页打印件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上某拍拍贷公司运营的拍拍贷网是民间借贷信息中介平台,个体和个体之间可通过拍拍贷网实现直接借贷,按照相关公众的通常理解,拍拍贷网提供的服务属于金融服务。

拍拍贷网自运营以来,就开始使用“拍拍贷”“拍拍贷ppdai.com”等标识,其中“ppdai.com”为拍拍贷网的域名。

经过长期使用,上述标识在互联网金融服务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合肥伍伍壹公司曾以上某拍拍贷公司使用涉案标识,侵害其注册的第XXXXXXX号“拍拍贷PPDAI”商标权为由提起诉讼,要求上某拍拍贷公司停止使用涉案标识,本院以“拍拍贷”等标识系上某拍拍贷公司在先使用的有一定影响的标识为由,判决驳回了合肥伍伍壹公司的诉讼请求。

此后,合肥伍伍壹公司注册的第XXXXXXX号“拍拍贷PPDAI”商标被宣告无效。

在本案中,原告合肥伍伍壹公司又主张,其在第36类服务项目上注册了第XXXXXXXX号“拍拍贷PPDAI”商标,上某拍拍贷公司使用涉案标识侵害了合肥伍伍壹公司的商标权。

本院认为,首先,第XXXXXXXX号商标申请日期为2013年9月5日,在合肥伍伍壹公司申请注册该商标之前,上某拍拍贷公司在拍拍贷网使用的“拍拍贷”“拍拍贷ppdai.com”等标识在互联网金融服务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其次,上某拍拍贷公司已在第36类服务项目上注册了第XXXXXXX号“拍拍贷”商标、第XXXXXXX号“PPDAI”商标、第XXXXXXXX号“拍拍贷”商标、第XXXXXXXX号“PPDAI”商标,上某拍拍贷公司上述四个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期均早于合肥伍伍壹公司第XXXXXXXX号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期。

最后,合肥伍伍壹公司注册的第XXXXXXXX号“拍拍贷PPDAI”商标核定使用服务项目为第36类的银行、基金投资、担保、典当经纪。

上某拍拍贷公司注册的第XXXXXXXX号“拍拍贷”商标和第XXXXXXXX号“PPDAI”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包括金融服务。

拍拍贷网从事的网络民间借贷平台服务,属于上某拍拍贷公司注册的第XXXXXXXX号商标和第XXXXXXXX号商标核定使用的金融服务,与合肥伍伍壹公司第XXXXXXXX号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不相同。

上某拍拍贷公司在拍拍贷网使用“拍拍贷”“PPDAI”等标识,属于合法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

上某拍拍贷公司运营的拍拍贷网的域名ppdai.com于2007年4月6日注册,上某拍拍贷公司于2012年4月开始以“拍拍贷”作为企业字号,涉案域名的注册时间及上某拍拍贷公司企业名称的登记时间均早于合肥伍伍壹公司第XXXXXXXX号商标的申请日期。

而合肥伍伍壹公司注册的第XXXXXXX号商标已被宣告无效。

原告要求上某拍拍贷公司停止使用“拍拍贷”字号、停止使用域名ppdai.com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合肥伍伍壹公司主张,其在第36类服务上注册了“拍拍贷PPDAI”商标,上某拍拍贷公司也在第36类服务上注册了第XXXXXXXX号“PPDAI”商标和第XXXXXXXX号“拍拍贷”商标,上某拍拍贷公司系非法注册涉案商标,故要求其注销涉案商标。

本院认为,合肥伍伍壹公司该项请求系针对上某拍拍贷公司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因申请注册商标而引起的纠纷不属于侵害商标权或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的审理范围,合肥伍伍壹公司可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申请解决。

综上所述,被告上某拍拍贷公司使用涉案标识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行为,原告合肥伍伍壹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合肥伍伍壹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合肥伍伍壹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某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长  邵 勋人民陪审员  林新建人民陪审员  刘克裕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心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第五十八条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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