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411民初2480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6111号1幢41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80999558Q。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王宁,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中、应冰倩,北京观韬中茂(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邹明,男,1987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沈邹明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立案。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日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30000元,并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沈邹明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沈邹明的诉讼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