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802民初2281号原告:佛山市贝特利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佛山大桥北广佛路9号至15号快捷汽车配件市场C区6座617号。
法定代表人:邝华根。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云科,广东正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英德市英城广新汽车配件店,住所地清远英德市英城浈阳二路41号。
经营者:邓成本。
原告佛山市贝特利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英德市英城广新汽车配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立案。
2019年6月26日,原告佛山市贝特利汽车用品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佛山市贝特利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8元,由原告佛山市贝特利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