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802民初1252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
委托代理人:李素娴,广东银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国新,男,198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贺佐鹏,广东鸿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欣,广东鸿商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国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