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沪03执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DNA吉诺特克股份有限公司(DNAGenotekInc.),住所地加拿大魁北克省蒙特利尔大都会区(MetropolitanRegionofMontreal,ProvinceofQuebec,Canada)。
法定代表人:布莱恩·史密斯(BrianSmith),高级副总裁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亚莉,北京市商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任晓东,北京康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朗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劳敏翔。
DNA吉诺特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诺特克公司)与上海朗赋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赋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8)沪73民初12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吉诺特克公司于2019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朗赋公司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朗赋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0元以及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4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5,632元及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1,933元,本案执行费用人民币2,113元。
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我院于2019年2月14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
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相应义务。
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工商、车辆、证券、房产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向支付宝公司发函查询被执行人的支付宝余额,经查,被执行人朗赋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有存款共计人民币32,025.73元,在中国建设银行有存款人民币1,185.5元,在民生银行有存款人民币68.3元,均已被我院冻结,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019年7月17日,执行人员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小昆山镇周家浜村XXX号-1,未发现被执行人在上述地址经营办公。
由于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已将朗赋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了网上曝光、网上追查措施,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劳敏翔采取限制消费、限制出境措施。
2019年6月25日第二次通过执行系统查找被执行人财产,仍未发现新的财产线索。
我院已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33,799.64元扣划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
2019年7月23日,我院通过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介绍案件执行情况、告知财产查控期限,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我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后果。
以上事实,有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材料、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向法院提供,且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表示认可。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叶 平审 判 员 唐 毅审 判 员 朱 奕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庞曦阳书 记 员 赵敏捷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