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96民初56号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横琴镇彩虹路2号9栋1106房。
法定代表人:陈旭,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硕,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瑨,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潜江市谷音歌舞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园林办事处潜阳西路69号。
法定代表人:冯桂斌,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飞,湖北博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潜江市谷音歌舞娱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立案。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