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1302刑初1183号 公诉机关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魏敬涛,男,1985年12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临沂市人,无业,住临沂市兰山区。
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7年8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6月18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赵方明,山东品众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临兰检刑诉[2018]7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敬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倩倩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魏敬涛及其辩护人赵方明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自2015年起,被告人魏敬涛在临沂市兰山区枣园镇竹子园村租用的民房内,利用从市场购进的废旧压缩机,采用重新打磨、喷漆、贴标等方式翻新后以谷某(Copeland)、三洋、松下等品牌的新品向外销售。
2017年8月10日,公安民警在该厂房内查获假冒谷某(Copeland)、丹佛斯等品牌压缩机121台、各品牌商标贴88000枚。
后经鉴定,侵权压缩机价值共计4385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魏敬涛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1、李某2等人的证言,搜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现场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厂家商标信息及厂家鉴定、价格证明,其他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办案说明,被告人魏敬涛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敬涛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应予惩处。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魏敬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魏敬涛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系初犯,无犯罪前科,存在坦白情节、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魏敬涛归案后能够坦白认罪,具有悔罪表现,无犯罪前科,并积极缴纳罚金,对其可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魏敬涛应到所在居住社区接受矫正。
在此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魏敬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二、公安机关扣押的涉案物品由其依法处置。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