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0知民初81号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祥文,湖北广众(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霸州市开发区鑫都烟酒总汇,住所地河北省霸州市开发区迎宾西道供电小区门东。
经营者:王思利。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霸州市开发区鑫都烟酒总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