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01民初7194号原告:西北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六盘山西路。
法定代表人:赵立宝,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丹,湖南知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召亮,湖南知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万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东湖街道晚报大道湘湖一村A区9栋101号。
法定代表人:刘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欣,湖南高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卓,湖南高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西北轴承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万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0日立案。
2019年7月18日,西北轴承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西北轴承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西北轴承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闵俊伟人民陪审员 范可鸣人民陪审员 李则云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廖亚娇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