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民初2016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吕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匡秀娟,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玉贞,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县星沙军亚生活超市,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灰埠社区明月路60号。
经营者:肖亚军。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县星沙军亚生活超市(经营者肖亚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受理。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将诉讼请求中的赔偿金额变更为1万元,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同时,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闵俊伟审判员 何 鑫审判员 蔡 晓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廖亚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