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5民初53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雅芬,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雅,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富平县美乐佳便利商店,住所地:富平县XX大街XX段。
经营者:张云升。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富平县美乐佳便利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5月0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富平县美乐佳便利商店达成协议为由于2019年07月0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