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刑终1706号原公诉机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家槐,男,1976年10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
因本案于2018年10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逮捕。
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聪,男,1991年6月2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
因犯有抢劫罪,于2010年9月7日被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13年4月30日刑满释放。
因本案,于2018年10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逮捕。
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王家新,男,1982年2月2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
因本案,于2018年10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逮捕。
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王家槐、王家新、黄聪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于2019年5月24日作出(2019)粤0303刑初549号刑事判决。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家槐、黄聪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黄聪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阅卷及讯问上诉人,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黄聪撤回上诉的理由合法,未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聪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