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15772号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南华东路草芳围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古志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丁涛,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宋恬,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华悦礼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街道松柏路5106号瑞溢大厦二楼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何小华。
委托代理人甘菲,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上列原告诉被告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并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变更诉讼请求后,本院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已预交人民币800元,本院退回人民币775元给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