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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文泰格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格瑞芬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民初1495号
案件名称赛文泰格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格瑞芬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7-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赛文泰格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深圳市格瑞芬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1495号原告:赛文泰格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芳园西路**丽园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J。

法定代表人:韩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浩,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格瑞芬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万丰社区大朗山东宝小区**源兴大厦**一社会信用代码:×××K89。

法定代表人:高智。

原告赛文泰格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诉深圳市格瑞芬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63054××××.0)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

原告赛文泰格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赛文泰格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赛文泰格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赛文泰格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赛文泰格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其余部分人民币1025元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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