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民初199号之一原告:深圳市围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都社区梅林路**卓越梅林中心广场(**)A27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0W。
法定代表人:辛小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丹丹,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嘉雨,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浩胜创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粤兴五道**北理工创新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5W。
法定代表人:张振。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江,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嘉雨,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第一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科兴科学园******会信用代码×××00W。
法定代表人:付强。
被告:霍尔果斯第一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住所地新疆伊犁州霍尔果斯市亚欧路圆楼****码×××28W。
法定代表人:付强。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家睦,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围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浩胜创想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第一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霍尔果斯第一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围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浩胜创想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围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浩胜创想科技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围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浩胜创想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市围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浩胜创想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立案时已预缴案件受理费81800元,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其余81775元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