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899号原告:珠海瑞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高新区唐家湾镇科技三路**厂房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08。
法定代表人:谢海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华锋,人和启邦(横琴)联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智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共乐社区铁仔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C04。
法定代表人:黄胜,总经理。
被告:黄胜,男,1981年10月1日出生,苗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原告珠海瑞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宝智电气技术有限公司、黄胜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63030××××.2)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立案。
原告珠海瑞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瑞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瑞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珠海瑞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珠海瑞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902.50元,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其余部分人民币14877.5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