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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与永年县广府镇北堤口众诚家电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冀04知民初84号
案件名称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与永年县广府镇北堤口众诚家电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永年县广府镇北堤口众诚家电经销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4知民初84号 原告: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1号海尔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郑刚,该公司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晓静,湖北广众(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年县广府镇北堤口众诚家电经销部,住所地邯郸市永年县广府镇北堤口东行600米洺李线被A区2号楼A3。

经营者:王新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保文,河北时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永年县广府镇北堤口众诚家电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4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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