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初1320号 原告:读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亭枫公路641号3幢底楼。
法定代表人:华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相慧,山东月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牛区傅倩倩书店,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天新路5号1层。
经营者:傅倩倩。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读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金牛区傅倩倩书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
原告读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读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