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3359号原告:黄可余,男,1976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贤慧,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揭阳市榕城区腾飞日用塑料制品厂,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
经营者:刘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可余与被告揭阳市榕城区腾飞日用塑料制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过程中,黄可余于**21年*月**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黄可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可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黄可余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