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323民初2019号原告:唐效英,女,195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沂源县。
被告:重庆维普资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洪湖西路18号附11号2-6。
法定代表人:向其霖,董事长。
原告唐效英与被告重庆维普资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立案,原告接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预交相应案件受理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