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323民初2012号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北路193号13B01自编B02房。
法定代表人:蔡晓东,执行董事。
被告:沂源县世纪东方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沂源县振兴路36号。
法定代表人:刘光照,总经理。
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沂源县世纪东方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立案,原告接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预交相应案件受理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