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3民初352号 原告:福州市马尾区大掌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开发区君竹路**科技发展中心大楼第****(自贸试验区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5MA349TEL5Y。
法定代表人:陈秀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寒粮,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郑剑斌,男,199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其阳、陈馨萦,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市马尾区大掌柜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剑斌、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7月29日以原被告已庭外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该案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州市马尾区大掌柜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福州市马尾区大掌柜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易胜晖 审判员 李玉坤 审判员 邱园园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丽芳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