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04知民初126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北院****。
法定代表人:刘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荥阳市五洲城欧派五金卫浴销售中心,住所地:荥阳,住所地:荥阳市五洲城A8荥阳市五洲城A8-1060浴洁具五金锁具”店。
经营者:陈的毛。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荥阳市五洲城欧派五金卫浴销售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