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1执998号申请执行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洋河新区洋河镇中大街**。
法定代表人:王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桦,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宿迁市洋河镇衲田酒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洋河新区洋河镇平安家园南门向东10米/div>法定代表人:袁浩。
被执行人:宿迁市洋河镇天下秀酒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洋河新区徐淮路南侧/div>法定代表人:陈倩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杨,该公司总经理。
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酒公司)与宿迁市洋河镇衲田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衲田公司)、宿迁市洋河镇天下秀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下秀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作出(2018)苏01民初1778号民事判决,判决内容如下:1、天下秀公司、衲田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第13035197号“天之蓝”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2、天下秀公司、衲田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苏酒公司经济损失(包括为制止侵权发生的合理支出)6万元。
3、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天下秀公司、衲田公司共同负担。
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苏酒公司以衲田公司、天下秀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依法向被执行人天下秀公司、衲田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信件均被签收。
2.通过司法网络查控系统对天下秀公司、衲田公司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天下秀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301.53元,已予以冻结。
3.2019年6月27日,本院与被执行人天下秀公司执行谈话期间,通过电话沟通促使天下秀公司与苏酒公司达成执行和解意向。
之后,双方当事人于2019年7月25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天下秀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于2019年12月30日前分三期向苏酒公司支付赔偿款人民币60000元,若天下秀公司按约履行,则申请执行人放弃对另一被执行人衲田公司追究赔偿责任的请求。
上述事实,有(2018)苏01民初1778号民事判决书、谈话笔录、《执行和解协议》、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EMS信函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的,案件可以终结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
现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履行期限较长,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9)苏01执998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