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92民初11216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龙都大厦辅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3301067494515081。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金婷,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西风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重庆市江**玉带山**观音桥农产品批发市场****会信用代码915001076761082302。
法定代表人:罗其森,职务不详。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被告重庆西风烈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立案。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于2019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