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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江爱贝特宠物用品有限公司与广州汇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京73民辖终306号
案件名称浦江爱贝特宠物用品有限公司与广州汇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浦江爱贝特宠物用品有限公司;广州汇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智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江苏隆力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73民辖终3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浦江爱贝特宠物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浦江县黄宅镇恒生路**。

法定代表人:姚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汇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新科村第八经济合作社厂区**之一。

法定代表人:黄丽芬,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佛山市智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桂澜北路**南海万达广场****之十六。

法定代表人:何国雄。

原审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iv>法定代表人:刘强东,总经理。

原审被告:江苏隆力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隆力奇生物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徐之伟。

上诉人浦江爱贝特宠物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贝特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汇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友公司)、佛山市智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务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公司)、江苏隆力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力奇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19)京0102民初5221号民事裁定(以下简称一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爱贝特公司上诉称:京东公司仅为经营者平台,其既非生产者亦非经营者,不应以京东公司的住所地来确定管辖法院。

爱贝特公司作为被诉侵权行为中的侵权人,住所地位于浙,住所地位于浙江省金华市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本案应由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上诉人请求法院裁定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中,汇友公司诉称,其为“雪貂”“雪貂貂油”等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智务公司和京东公司在“京东”平台上销售侵犯汇友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且产品上显示爱贝特公司、隆力奇公司为生产制造商。

根据汇友公司的主张,其将京东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并无不妥。

京东公司作为原审被告之一,住所地位于北,住所地位于北京市大兴区民法院关于同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调整北京市基层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批复》,一审法院跨区域管辖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故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汇友公司选择向一审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爱贝特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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