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1民初631号 原告:海盐振达汽配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秦山街道工业区庆丰南一路。
法定代表人:马建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允召,山东鲁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原市重潍永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太榆路蓝海国际汽配城6大道第**。
法定代表人:张伟,总经理。
原告海盐振达汽配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市重潍永盛贸易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立案。
原告海盐振达汽配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盐振达汽配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海盐振达汽配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海盐振达汽配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