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4知民初234号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经邮路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216583428N。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妍妍,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东,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汝州市乐迪园超市,经营场所:河南省汝州市永乐街望嵩苑3号楼门面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482MA44X06L83。
经营者:杨志恒,男,197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汝州市乐迪园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
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在庭前变更诉讼请求,将原诉讼请求中的第2项变更为:判令汝州市乐迪园超市赔偿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并于2021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