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4民初7620号原告:河南贝里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政文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E6M。
法定代表人:姬广宙,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素敏、刘洋洋,分别为河南开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优酷兽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花城街三东村二社十三队**商铺(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D8T。
法定代表人:魏巧荣。
原告河南贝里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优酷兽药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立案。
原告河南贝里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贝里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河南贝里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