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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茶叶协会与株洲市石峰区神龙茶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湘02知民初66号
案件名称信阳市茶叶协会与株洲市石峰区神龙茶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信阳市茶叶协会;株洲市石峰区神龙茶庄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2知民初66号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羊山新区市行政中心9号。

法定代表人:张九谦,系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毅,湖南长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菊,湖南长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株洲市石峰区神龙茶庄,经营地址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响石岭邮政局前街七号门面。

经营者:伍仲谋。

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与被告株洲市石峰区神龙茶庄(经营者:伍仲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

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以与被告株洲市石峰区神龙茶庄(经营者:伍仲谋)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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