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民初2813号原告: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东城街道火炼树东莞大道**台商大厦**办公**。
法定代表人:龚举发。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瑜,广东律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县湘龙街道铭航汽车用品商行,经营地址:长沙县湘龙街道中南汽车世界****。
经营者:杨景丰。
原告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县湘龙街道铭航汽车用品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立案。
原告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于开庭前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第2项,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含维权合理开支),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原告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原告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 訸审判员 周平平审判员 闵俊伟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三日法官助理刘思明书记员杨丹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