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0307民初18701号 原告广州蒙娜丽莎洁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北兴港头工业区****408。
法定代表人李自圈,该公司经理。
原告广州蒙娜丽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北兴港头工业区****201。
法定代表人丁伟刚,该公司总经理。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倩,广东集之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紫玲,广东集之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四季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五和南路****402—4。
法定代表人苏晰懋。
原告广州蒙娜丽莎洁具有限公司(以下或简称蒙娜丽莎洁具公司)、广州蒙娜丽莎建材有限公司(以下或简称蒙娜丽莎建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四季卫浴有限公司(以下或简称四季卫浴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紫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四季卫浴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第1558842号“”商标于2001年4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蒸汽浴设备,桑拿浴设备,便携式土耳其浴室,蒸脸器具(蒸气浴),蒸汽发生器设备,淋浴用设备,煤气热水器,电热水器,淋浴隔间,浴室装置”。
原告蒙娜丽莎洁具公司与原告蒙娜丽莎建材公司于2012年4月13日依法受让第1558842号“”商标,并已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1年4月20日,两原告系第1558842号“蒙娜丽莎MonaLisa”注册商标共有专用权人。
自“”商标获准注册以来,经过两原告多年潜心经营、长期使用和大量宣传,“”商标获得了很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荣获“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广东省出口品牌”、“广州市重点自主出口品牌”、“广州市著名商标”、“广东省名牌产品”和“广东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等称号。
经两原告调查发现,被告在淘宝网开设的店名为“佛山蒙娜丽莎企业店。
”的店铺,在其产品标题、图片以及产品本身,均突出使用“蒙娜丽莎”、“mecnlesas”“MECNLESAS”字样及蒙娜丽莎画像,并且使用及宣传的产品包括“蹲便器、坐便器、花洒、小便池、洗手盆等”均与两原告商标核准的“浴室装置”、“桑拿浴设备”商品类似甚至相同的产品。
被告的上述行为侵害了两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
经原告查证,该店成立于2016年1月13日,截止目前,其通过淘宝平台对前述产品进行了大量的销售,其网页内容显示关键字包含“蒙娜丽莎”的产品价格范围覆盖几百至成千元不等,每个产品现实的库存量几千至上万件,仅宝贝名称为“蒙娜丽莎彩色马桶静音防臭超漩式大口径抽水彩金坐便器陶瓷坐厕”的产品,显示成交量的产品成交额达299万余元,该系列产品库存量达6万多件,库存金额2100余万元。
两原告从未授权被告和第三人进行“”系列卫浴产品的生产合销售,亦从未生产过“坐便器”产品,被告深圳市四季卫浴有限公司未经两原告许可,擅自在与两原告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相同或相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了与两原告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属严重侵犯两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一、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广告宣传使用等侵犯原告第1558842号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二、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支出共计人民币50万元整;
三、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当庭确认被告已停止在其网店中使用被控侵权标识,并申请撤回请求被告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
被告未到庭应诉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13日,广州蒙娜丽莎建材有限公司、广州蒙娜丽莎洁具有限公司经受让取得了第1558842号“”商标的专用权,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的蒸气浴设备,桑拿浴设备,便携式土耳其浴室,蒸脸器具(蒸气浴),蒸汽发生器设备,淋浴用设备,煤气热水器,电热水器,淋浴隔间,浴室装置(截止),注册有效期自2001年4月21日至2021年4月20日止。
2009年4月,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认定蒙娜丽莎洁具公司“广州蒙娜丽莎、monalisa”为2009-2011年度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广东省出口名牌,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广州蒙娜丽莎、MonaLisa”为“广州市著名商标”、“广东省名牌产品”和“广东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等。
根据原告提交的通过联合信用时间戳服务中心取证的网页证据证明,原告委托代理人登录淘宝网,在店铺栏搜索“佛山蒙娜丽莎企业店”,点击进入“佛山蒙娜丽莎企业店”网页,在网店首页搜索关键字栏输入“蒙娜丽莎”字样,共搜索到47个商品,主要为马桶,坐便器,洗浴器,洗手盆等商品,产品链接上使用了“蒙娜丽莎”字样,点击“蒙娜丽莎彩色马桶静音防臭超漩式大口径抽水彩金坐便器陶瓷坐厕”进入商品页面,显示价格528元,514个成交,5600条评论。
查看累计评论,评论照片中,商品外包装和内包装均印有“MECNLESAS”字样及蒙娜丽莎画像,查看淘宝网店经营者营业执照信息显示公司名称:深圳市四季卫浴有限公司,注,注册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五和南路****402-4定代表人:苏晰懋,经营范围:陶瓷卫生洁具及配件的销售;
浴室柜及配件的销售等。
另查,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当庭确认被告已停止在涉案网店使用被控侵权标识,并申请撤回请求被告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
再查,被告深圳市四季卫浴有限公司注册成立于2016年1月13日,系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股东及法定代表人苏晰懋,注册地,注册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五和南路****402-4围:陶瓷卫生洁具及配件的销售;
浴室柜及配件的销售、淋浴设备的销售等。
以上证据,有商标注册证、续展注册证明、商标转让证明、相关证书、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及取证录像光盘等证据予以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根据查明的事实,两原告的第1558842号注册商标经过两原告的宣传与使用,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为公众所知悉,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当受到保护。
根据原告提交的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及认证网页显示,被控侵权标识“蒙娜丽莎”文字直接使用在被告网店名称、产品名称及外包装上,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的商标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或者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控侵权产品马桶、坐便器等与原告第1558842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浴室装置”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同处于第11类的“1109卫生设备”中,两者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途径、销售场所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故两者应为类似商品。
经比对,被控侵权标识“蒙娜丽莎”文字与第1558842号注册商标的显著部分“蒙娜丽莎”无论在字形、呼叫、含义上均相同,仅在字体上有细微差别,足以造成消费者对相关产品的来源造成混淆。
综上,被控侵权商品属于侵犯原告第155884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被告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且未提供合法来源,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第155884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原告当庭以被告已经停止在涉案网店使用被控侵权标识为由,申请撤回请求被告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关于赔偿金额问题,本院认为,因原告未能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因被告的侵权行为受到的实际损失及被告实际获得的利益,本院综合考虑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情节和主观故意,以及原告请求保护的注册商标知名度、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100000元。
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举证、不答辩,应承担消极应诉答辩的不利后果。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之规定,经合议庭合议,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四季卫浴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州蒙娜丽莎洁具有限公司、广州蒙娜丽莎建材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0000元; 二、驳回原告广州蒙娜丽莎卫浴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蒙娜丽莎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