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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力度警用装备科技有限公司、广西新鸿通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2民初2153号之三
案件名称宁波力度警用装备科技有限公司、广西新鸿通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力度警用装备科技有限公司;广西新鸿通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2民初2153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宁波力度警用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高新区星光路******西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MA282JFQ9C(1)。

法定代表人:朱程帆,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向飞,宁波市鄞州盛飞专利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申请人:广西新鸿通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云景路**凤岭名园******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310212236Q。

法定代表人:肖海凤,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宁波力度警用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西新鸿通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11月15日作出(2018)浙02民初215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广西新鸿通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在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南湖支行账户为80×××15内存款100万元。

宁波力度警用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宁波力度警用装备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措施,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广西新鸿通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在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南湖支行账户为80×××15内存款100万元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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