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4民初19421号原告:浙江搜熊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
法定代表人:陈皓,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磊,上海沪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忠泽,上海沪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强,男,198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浙江搜熊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强、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立案。
原告浙江搜熊科技有限公司于诉前调解阶段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浙江搜熊科技有限公司以与李强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搜熊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的收费标准,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 王 贞二〇一九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冯佳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