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307民初10112、10122、10123号原告:广东金九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吴川市创业路**。
法定代表人:郑富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银州,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勋,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永柱元贸易商行,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新生社区低山东三巷**201,个人经营。
经营者:周永柱,男,汉族,1989年9月8日生,户籍地:广东省陆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东,广东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金九饼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永柱元贸易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三案,原告诉请本院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第18188607号、第7389228号、第132394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销毁全部侵权商品外包装盒和相关标志;
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每案30000元,三案共计90000元。
3.承担三案诉讼费用。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勋及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东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一、原告主张保护的商标:第18188607号“”、第7389228号“”、第1323947号“”注册商标。
二、商标是否在有效期限内:是。
三、注册商标核定服务项目:第30类,包括月饼、馅饼等。
四、原告与该商标的关系:原告为上述三个注册商标注册人。
五、被告的具体侵权行为:根据(2018)粤广南粤第6373号公证书记载,2018年8月31日,原告代理人在被告经营的“友味道食品铺”淘宝店铺内以168元购买了一盒“广东金九饼伍仁金腿2斤装吴川老广式手工五仁火腿中秋礼盒包邮”。
经当庭查验,该商品包装纸袋盒、包装铁盒上分别使用了“”、“”及“”标识。
六、被控侵权商品是否有合法来源:被告无证据提交。
七、原告的经济损失有无具体证据证实:无直接证据。
八、原告的合理费用有无具体证据证实:无直接证据。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被告承认被控侵权商品是其网店销售的。
判决结果本院认为,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永柱元贸易商行未经原告广东金九饼业有限公司的许可,销售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且无合法来源,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永柱元贸易商行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广东金九饼业有限公司第18188607号、第7389228号、第132394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二、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永柱元贸易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东金九饼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每案人民币5000元,三案共计人民币15000元;
三、驳回原告广东金九饼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1650元(原告已缴纳),由原告广东金九饼业有限公司负担800元,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永柱元贸易商行负担8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