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6民初194号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走马岭汇通大道8-1号。
法定代表人:文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轶,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雅丽,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亳州市福生堂花茶行,住所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菜市街一巷14号。
经营者:颜培培。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亳州市福生堂花茶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亳州市福生堂花茶行庭外达成和解。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