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21民初4171号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住所地:卢森堡大公国L-1118奥德金路23号。
法定代表人:OttoBruderer。
被告:长沙市开福区奢铭汇皮具店,经营地址:长沙市开福区通泰街道万达公馆2栋107号商铺。
经营者:何琴,女,1985年6月17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县。
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市开福区奢铭汇皮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
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