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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视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鸿合创新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73民初3922号之一
案件名称广州视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鸿合创新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视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鸿合创新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万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73民初3922号之一原告:广州视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城科珠路**。

法定代表人:王毅然,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旻辉、章上晓,均为广东华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鸿合创新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龙田街道青兰一路**/div>法定代表人:王京,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叶,广东君之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婷,广东君之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div>法定代表人:王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叶,广东君之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律石,广东君之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市万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石牌西路****>法定诉讼代表人:昌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叶,广东君之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受理原告广州视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鸿合创新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万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9年8月1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视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91800元,减半收取计95900元,由原告广州视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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