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15民初37282号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赖三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振霞,北京恒都(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忆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南泉北路******。
法定代表人:肖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静远,上海乐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静,上海乐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忆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袁 田人民陪审员 林新建人民陪审员 刘克裕二〇一九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周 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