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18579号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经发大道。
法定代表人翁荣金。
委托代理人朱江,广东容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盛大百货店,经营场所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将石社区南庄新村七巷。
经营者黄小虾。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与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