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15民初63904号原告:特卡诺食品和销售公共有限公司(TaokaenoiFood&MarketingPublicCompanyLimited),住所地泰国,巴吞他尼12140,拉德拉姆基,那卖4莫12/1(12/1Moo.4Namai,Ladlumkaew,Pathumthani12140,Thailand)。
法定代表人:Mr.ItthipatPeeradechapan。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楠,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宁市斜桥蔬菜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海宁市。
法定代表人:钱耀强,董事长。
被告:上海微彤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王俊,执行董事。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奕奕,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
原告特卡诺食品和销售公共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宁市斜桥蔬菜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微彤商贸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特卡诺食品和销售公共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特卡诺食品和销售公共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特卡诺食品和销售公共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倪红霞审 判 员 叶菊芬人民陪审员 林新建二〇一九年八月八日书 记 员 孙奇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