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692民初323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洋河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耀,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奎英,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口市下丁家金利群超市,营业场所龙口市。
经营者:韩淑芸,女,1968年2月5日,汉族,住龙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栾业达,男,1989年12月25日生,汉族,系经营者之子。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龙口市下丁家金利群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8日立案。
2019年8月21日,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