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111执4984号 移送执行人: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谭明权,男,汉族,1971年12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谭明权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111刑初39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交纳罚金,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移送执行,立案标的100000元。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缴纳执行费,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
据此,本院依法前往银行、车管、房管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11370.94元。
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
同时,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进行了失信惩戒。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中,经本院采取多项执行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
同时,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进行了失信惩戒。
据此,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9)粤0111执498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