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3民初3318号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2层A单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000793514271。
法定代表人:韩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令振,山东月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市王文成眼镜店,住所地:潍坊市滨海经济开发区新城路北段路东1号楼10“济南眼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MA3PJJLB4G。
经营者:王文成,个体工商户。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青艳,女,198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系被告经营者配偶。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市王文成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