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增城市众合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与赵星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1民初1858号
案件名称增城市众合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与赵星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增城市众合电子实业有限公司;赵星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1858号 原告:增城市众合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蒋村工业园蒋村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83618776679U。

法定代表人:卢兆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孙敏婷,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星华,男,1989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仪征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增城市众合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星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立案。

原告增城市众合电子实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增城市众合电子实业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