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民初1941号原告:湘潭市岳塘区双宇粮油经营部,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板塘集贸市场。
经营者:邓文辉。
被告:长沙众创润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新河街道芙蓉北路****。
法定代表人:雷立洪。
原告湘潭市岳塘区双宇粮油经营部与被告长沙众创润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8月23日,即法庭调查终结前向本院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为1万元,该请求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原告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湘潭市岳塘区双宇粮油经营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湘潭市岳塘区双宇粮油经营部撤诉。
原告湘潭市岳塘区双宇粮油经营部已预交受理费495元,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湘潭市岳塘区双宇粮油经营部负担。
审判长 潘 威审判员 孙一中审判员 闵俊伟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妙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