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晋01民601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金山路**。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毅,山西均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原市小店区青青土产日杂店,经营场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小马社区西街五巷**,实际经营地:太原市小店区平阳南路佳惠超市对面(五金交电土产日杂)。
经营者:尹军飞。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市小店区青青土产日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理由是双方已经自行和解,该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